于共同犯罪中,陈某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机构、指挥之全部犯罪处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
于此,提醒广大公众格外为骑手、外卖员、快递员等大众,要赚取“洁钱”,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心存侥幸为涉毒者员代开、代购、运送国管制之麻精丹药,面对此类请托务必果断拒绝,坚守法典底线。
被告者马某义,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跑腿者员。
近日,最高者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贩卖毒品案——“跑腿者员”受雇为吸贩毒者员代开麻精丹药,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为一起“跑腿者员”代开代购麻精丹药被以毒品犯罪追责之典型案例。
本案中,被告者陈某刚等4名“跑腿者员”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管制之麻精丹药,但为牟取暴利,使用本者或他者身份讯息频繁于医疗机构挂号购药再贩卖,将原本用于治病救者之处方药变为毒品,实质上充当之毒品犯罪之“跑腿者”,最终触犯刑法。
期间,陈某刚多次向多者共计贩卖阿普唑仑2336盒(每盒20片,每片0.4毫克)、佐匹克隆1645盒(每盒10片,每片7.5毫克),销售金额共计174388元,从中非法获利47000余元。
马某共计贩卖阿普唑仑34盒、佐匹克隆51盒,非法获利3740元;卢某辉共计贩卖阿普唑仑20盒、佐匹克隆500盒,非法获利14426元;马某义共计贩卖阿普唑仑86盒、佐匹克隆28盒,非法获利4380元。
被告者陈某刚,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跑腿者员。
目前,我国外卖骑手等“跑腿者员”已突围1000多万者,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彼等常年风吹日晒,穿梭大街小巷,用自己之勤勉与汗水给者们带来之便利与舒适。
同时,也让公众清楚地认识到,任何未经合法授权之麻精丹药买卖举止,均或触碰法典红线,切勿以身试法。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者陈某刚于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管制之神气丹药之情况下,以牟利为意图用本者或他者身份证从吉林省延吉市之两家医院挂号购买上述丹药。
者民法院依法对此类举止定罪处罚,体现之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举止之坚决立场。
法院认为,被告者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明知为国管制之神气丹药而多次贩卖,其举止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
但近年来随之国对麻精丹药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涉毒者员为逃避打击,延续从医疗机构或药店获取麻精丹药,以利诱方式招揽、雇用“跑腿者员”为其代开代购麻精丹药,以致“跑腿者员”误入毒品犯罪歧途之案件时有生。
被告者卢某辉,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跑腿者员。
据此,统合考虑各被告者涉案毒品数量、身价作用、认罪态度、退缴违法所得及立功表现等情况,依法判处被告者陈某刚有期徒刑三年三名月,并处罚金者民币一万元;被告者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名月,并处罚金者民币五千元;被告者卢某辉有期徒刑一年九名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者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者马某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名月,并处罚金者民币六千元。
为大量获取阿普唑仑、佐匹克隆丹药,陈某刚于跑腿者员微信群中发布消息,招揽他者到医院开药由其收购,马某、卢某辉、马某义看到消息后分别用本者身份证多次到上述两家医院购买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并贩卖给陈某刚等者。
实践中,名别“跑腿者员”心存侥幸,认为只为“帮忙买药”,实则为滥用者员延续获取毒品提供之便利,社危害不容忽视。
来源:最高者民法院 D21 被告者马某,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驿站投递员,2015年12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名月,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名月,并处罚金者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